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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評估員行為守則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

中立評估員守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立評估行為,保障中立評估質量,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接受本中心聘請的中立評估員在提供相關服務的全過程中嚴格遵守本守則的規定并同意受其約束。

第三條 中立評估員應當勤勉、獨立、公正地為委托人提供中立評估服務。

第四條 在糾紛化解的中立評估過程中,評估員應當公正對待各方當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五條 中立評估員在接受指定或者選定前,應當對案件進行利益沖突檢索,對可能有引起當事人對本人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中心披露。

評估員在提供評估服務過程中發現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該向本中心披露并馬上暫停評估工作,直至本中心作出進一步決定。上述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擔任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有任何代表一方當事人的身份;

(二)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委派評估的項目存在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

(三)知悉中立評估程序之外的有關當事人或評估項目的保密信息。

第六條 中立評估員接受指定或者選定的,應當簽署《中立評估員聲明書》。

第七條 未經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評估員(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司或其他單位的任何成員)不得在其經手評估項目后就同一事項或與之關聯的事項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

評估員不得在因中立評估產生或與中立評估有關的爭議所涉的任何程序中擔任證人、鑒定人或當事人的顧問;未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也不得擔任該案的調解員、仲裁員。

第八條中立評估員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委托事項提供中立評估服務。

第九條 中立評估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對評估項目信息及在中立評估過程中獲取的全部信息,除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外,中立評估員不得公開。

第十條 評估員應當鼓勵當事人在中立評估的任何階段,優先采用調解方式來解決中立評估事項所涉的糾紛。

第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評估員應當退出評估項目,并及時報告本中心:

(一)中立評估員存在違反本守則的行為;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評估員回避,并附有合理理由的;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該評估員從事違背本守則或本中心的《中立評估規則》的行為的。

第十二條 中立評估員應保持和提升與評估專業相關的知識與技能,參加藍海中心組織的培訓和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中立評估員應當服從本中心的名冊管理,及時提供、更新個人資料。

出現某種情況導致評估員不再符合《中立評估規則》第六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的,該評估員應當及時、如實地向本中心報告。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中心保留修改和解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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