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采礦業投資合規指南[1]
一、簡介
尼日利亞擁有豐富的未開發礦產資源,包括金屬礦物、非金屬礦物、貴金屬和寶石。尼日利亞政府對本國礦產資源開發抱有濃厚的興趣,但受制于本地企業較不發達的勘探、開采和開發技術,本地采礦相關業務并不發達。這一現象為外部投資者創設了雙重影響——一方面,低下的采礦業發展水平和采礦效率值得警惕;而另一方面,它可能帶來獲取廣闊綠地(Green Field)和棕地(Brownfield)[2]的潛在投資機會。
二、法律監管框架
(一)主要立法
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Act 2007 (2007年《尼日利亞礦物和開采法》,以下簡稱“《2007法案》”)
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Regulations 2011 (2011年《尼日利亞礦物和采礦條例》)
(二)其他立法
Mines and Quarries (Control of Building etc.) Act,(《礦山及采礦場(建筑控制等)法》)
Land Use Act(《土地使用法》)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 (《環境影響評估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Agency (Establishment) Act(《國家環境標準條例執行機構法》)
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 Act(《公司及相關事項法》)
Company Income Tax Act(《公司所得稅法》)
Explosives Act(《爆炸物法》)
Labour Act (《勞動法》)
Foreign Exchange (Monitoring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外匯(監管及其他項目)法》)
Immigration Act(《移民法》)
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核安全及輻射保護法》)
Water Resource Act(《水資源法》)
(三)國際公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Convention(《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三、行政監管框架
尼日利亞采礦業的主要監管機構是礦業和鋼鐵發展部(Minister of Mines and Steel Development),該部門履行一般監督職能,并為礦產資源發展制定戰略和政策。
《2007法案》還建立了采礦地籍辦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該辦公室主要對礦產產權(Mineral Titles)[3]進行管理,包括對與外部投資者就礦產產權授予和處分的相關事宜進行處理。此外,辦公室對所有已授予的與采礦有關的許可證和執照的登記冊進行整理維護。
尼日利亞采礦業其他重要監管部門包括:礦業監察局(Mines Inspectorate Department)和礦業環境合規部(Mines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Department),前者主要負責執行采礦和稅收相關法律并確保采礦作業安全,而后者則建立尼日利亞采礦業的環境義務和最佳實踐,并對企業遵守情況進行審查和監測。此外還有國家環境標準和條例執法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 Enforcement Agency)等執法機構。
四、采礦權和許可制度
(一)概況
尼日利亞所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尼日利亞聯邦政府所有。但是,《2007法案》允許私人實體通過采礦地籍辦公室向采礦部(Mining Ministry)申請采礦權(Mining Titles)。
采礦權通過招投標程序或先到先得的方式(亦即根據就同一礦產資源地申請授予采礦權的先后順序確定采礦權歸屬)。如果通過招標程序授予采礦權,采礦和鋼鐵發展部長將確定用于招標程序的預留區域。然而,由于尼日利亞固體礦產部門從業人員不足、發展水平不高的現實,礦產權通常以先到先得的申請方式授予。值得注意的是,《2007法案》明確禁止一切未經授權的采礦活動。未經該法案授權的采礦活動屬犯罪行為。
根據現行的公司法,采礦從業者需要在尼日利亞成立公司。公司可以完全由外資持有,但需從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 (Nigerian 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NIPC)處獲得營業許可,并遵守本地法律。一經成立,公司可被授予一系列采礦權許可,包括探礦許可證(Reconnaissance Permits)、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ses)、采礦租約(Mining Leases)等。實踐中,除了探礦許可證外,同一經營者可以持有多個采礦權許可。但是,采礦地籍辦公室有能力行使酌處權,以申請人已經持有經營其他幾種礦產產權為由,拒絕向申請人發放勘探許可證。
(二)采礦權的種類
1.探礦許可證
探礦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允許在尼日利亞境內所有可用于采礦活動的土地上進行探礦活動。有關該許可證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方面:(1)該許可證不包括已是現有采礦租約或用水許可證標的的土地;(2)該許可證可以同時授予多人。
2.勘探許可證
勘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可續期兩次,每次續期可延長兩年。許可證持有人可在不超過200平方公里的陸地上進行勘探,并有權對勘探許可證所涵蓋的同一土地申請采礦租約等。同樣地,該許可證不包括已是現有采礦租約或用水許可證標的的土地。
3.采礦租約
采礦租約賦予持有人占有和開發其許可區域礦物資源的專有權利。租約期限根據申請人提議界定,但一般不超過25年,期限屆滿后,租約持有人可以申請續簽25年。值得注意的是,采礦租約的面積不能超過50平方公里,并且通常需要是確切的數字(根據申請時提交的可行性研究中制定的礦體來確定)。
根據《2007法案》要求,在滿足所有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采礦租約應在申請后45天內向合格的申請人授予。
4.其他
小型采礦許可證(Small-scale Mining License)
采石場租賃(Quarry Lease)
用水許可證(Water Use Permit)
(三)采礦權的處分
除探礦許可證外,采礦權是可轉讓的,但轉讓須符合法律法規及采礦地籍辦公室的相關要求,這為就采礦業務獲得融資提供了可能。此外,如果礦產權益人持有一系列連鎖采礦權,可以向礦業地籍辦公室申請將這一系列采礦權整合為一個綜合產權。
但是,除了為采礦業務獲取融資的目的外,采礦權及采礦設施不得存在產權負擔(encumbrance)[4],即土地所有人以外的人對于此土地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或利益,除非是項采礦權已得到礦業地籍辦公室確認。在實踐中,任何針對采礦權的上述行動(轉讓或產權負擔)必須在行動后的 30 天內通知采礦地籍辦公室。
五、環境和社會影響法規
《2007法案》禁止在以下地區進行任何探礦、勘探、開采和其他采礦作業:用作墓地的土地;用作市場的土地;祖傳土地、圣地和考古遺址;石油管道許可區域50米范圍內的土地或劃撥或用作鐵路的土地;為軍事目的而劃分的土地(除非經總統批準);公共水壩、建筑物或道路;受《國家博物館委員會法》(National Commission for Museums Act)和《國家公園服務法》(National Parks Services Act)等條款約束的土地。
在申請授予采礦權之前,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提交環境保護和恢復方案(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這份方案應當指明具體的開墾和恢復行動及對它們所需的費用和時限的估計。只有當這份方案得到采礦部認可后,方可授予申請人采礦權。一旦授予采礦權,租賃人或被許可人必須以熟練和安全的方式在現場勘探、開采或采石,以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采礦活動完成后,所有權人應盡一切可能恢復采礦場地,使其恢復到采礦活動開始前的自然狀態。
此外,采礦權人由于其對土地的使用,通常需要與當地社區保持良好關系,因為受采礦權影響的土地的合法占用者通??梢员A舴拍梁透鞯臋嗬?,這些權利不會妨礙采礦活動。
六、礦產出口
獲得礦產資源后,礦產產權由尼日利亞政府轉移給合法獲得礦產資源的人,該采礦權持有人在支付所需的特許權使用費后,有權擁有、出售或處分獲得的礦產。然而礦產的出口需遵守尼日利亞出口促進委員會和礦業監察局的規定和要求。為商業目的出口礦物可能要求以下許可證:公司注冊證書、稅務清關證書、在尼日利亞出口委員會的注冊證明、供應來源證明、對尋求出口的礦物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證明以及其他支付的許可費證明等。
七、采礦業的激勵性措施
從取得采礦權至礦場運營過程中,所有權人往往需要進口相關的機器和設備,尼日利亞對這些設備及其配件通常免征進口關稅。但是,免稅機械必須僅用于采礦活動,并且在進口之前必須獲得礦業監察局的批準。
目前,尼日利亞進行外匯管制?!锻鈪R(監管及其他項目)法》允許外國投資者通過外匯市場輸入其運營資金,從而可以便利地將其利潤輸出到其國家?!赌崛绽麃喭顿Y促進委員會》(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Act)明確保護外國投資、投資回報和投資利潤匯回請求權(right to repatriate)?!?007法案》也強調了對資金自由轉移的保護。
根據《2007法案》和《公司所得稅法》,采礦業投資者享有一系列稅收優惠、激勵措施和減免。包括資本免稅額、合格工廠和機械的投資免稅額、批準的工廠、機械和設備的關稅和進口關稅豁免、運營開始后最初 3 年的免稅期(可通過續約延長至 5 年)等。免稅期到期后,投資者需繳納的稅種包括:30% 的公司所得稅、2% 的高等教育稅、5% 的增值稅、10% 的資本利得稅、股息和租金預扣稅。另外還有 3-5% 的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以及就各種許可證申請支付的必要費用。
此外,在尼日利亞出口促進委員會(NEPC)提供的一項出口擴張補助金計劃(EEG)中,其簽發的出口信用證書(ECC)可用于支付增值稅等聯邦政府稅款,及支付預提稅、公司所得稅以及在申請人履行必要義務的情況下購買政府債券和償還政府信貸額度等。
八、機制缺陷和挑戰
尼日利亞現行采礦法律制度并未明確本地社區的地表權利與經營者獲得的采礦權之間關系和權利沖突的解決辦法。這一機制原本是期望通過立法使得本地社區承認政府有權在不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就其土地授予探礦許可證。實際上,投資者往往還是需要在進行任何探礦或勘探之前向本地社區支付費用,且通常需要持續支付費用至社區給予完成探礦許可證申請所需的書面同意之后。政府對土地的法定權利與傳統土地權屬制度所生的傳統土地權利之間的沖突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為此,建議投資者盡量減少申請探礦許可證和勘探許可證的次數。根據實踐經驗,當要重新申請探礦許可證時,可以同時申請勘探許可證。這樣可以將本地社區的同意從兩次縮減為一次,從而降低成本。此外在申請許可之前,需要與東道社區協商以征得他們的同意,這最好由與社區保持良好關系的稱職中介機構進行協商或調解。
此外,本地政府的官僚主義和行政效率低下使合規制度變得混亂。各個機構提出了多重許可要求,導致采礦經營者承擔了重復性義務。例如,在獲得批準的工廠、機械和設備的關稅和進口關稅豁免之前,投資者需要通過冗長的程序才能獲得進口機械的批準。為此,建議投資者將這些進口關稅納入其財務規劃,而不是假定政府的承諾會得到兌現。此外,尼日利亞的行政系統存在較嚴重的腐敗問題,公職人員可能利用一切機會向采礦經營者勒索錢財,這些現象在申請許可、出口的全過程都可能會出現。
[1] 本文由尼日利亞Kusamotu & Kusamotu律師事務所撰寫并向藍海中心獨家供稿,由藍海中心法律部整理編譯
[2] “綠地投資”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境內由零開始開設公司、新建營運設施,包括廠房、辦公室、物資分配樞紐等,也就是從無到有。這種形式下開展的綠地項目,營運格式全由外資決定。與之對比的則是“棕地投資”,也就是外資通過收購或租用當地已有的設施開展營運,而不是新建設施。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70925/00202_020.html
[3] 見高點法律網注釋:“(Title)通常指一個人對財產、尤其是土地等不動產所擁有的組成所有權(ownership)的各項權利,有時也被用來指所有權本身。但在嚴格意義上,title並非所有權,而是所有權的證據和基礎,是構成所有權的全部要素的集合。這些要素在普通法上分為三項:1佔有(possession); 2佔有權(right of possession);3單純所有權(right of property)。其中後兩項被認為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因此,title強調的是建立在佔有基礎上的、或基於佔有而享有的對土地的支配權,是對土地的權利與對土地的佔有的統一,而非任何形式的地產權(estate)?!?/p>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9835
[4] 產權負擔(encumbrance),又稱釘契,意指土地所有人以外的人對該土地所擁有之任何權利或利益,常見的產權負擔包括按揭、地役權和財產稅留置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