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發展期,法律規則的快速更新、變化,使得以往大量空白得以填補,制度爭議得以明確,裁判尺度得以統一,法律責任得以加強。在金融領域,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會議紀要》)、民法典以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陸續出臺和實施,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業長遠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也對金融合規向著更高層次和更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挑戰。
壹
金融監管與司法的新趨勢
(一)審判思維由外觀主義向穿透式審查轉變
長期以來,商事審判普遍遵循合同自由和外觀主義。然而,對外觀主義的過分強調導致實踐中大量金融業務以“金融創新”為名,采取多層嵌套、循環交易等方式規避監管、制度套利,嚴重損害了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及正常金融秩序?!毒琶駮h紀要》指出,外觀主義并非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審判中應通過穿透式思維,準確揭示交易模式。由此,著力探究意思表示真意,對復雜交易結構背后的真實目的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穿透,將成為金融審判的重要思維原則。
(二)監管與司法由并行規制向緊密互動轉變
長期以來,“讓監管的歸監管,讓司法的歸司法”是確定合同效力和法律責任時普遍秉持的主要思路。然而,隨著國家金融管制的加強,越來越多違反監管的行為開始受到司法的消極性效力評價?!毒琶駮h紀要》指出,違反規章雖然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如果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此外,監管與司法的強互動還表現在,法律適用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定愈發呈現出“趨同性”,是否違反監管要求、是否合規,逐漸成為司法案件中判定金融機構是否具有過錯,以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三)保護重點由平等保護向傾斜保護轉變
金融機構雖然與其他民商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因其在締約、專業性及證據保存等方面的相對優勢,如果機械地秉持“平等保護”,尤其是形式化的“平等保護”原則,確實可能在某些特定領域造成實質不公?!毒琶駮h紀要》確立了向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大幅提高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履行要求、法律責任及證明標準,充分體現出追求實質公平的宗旨。
(四)政策導向由單純維護私法自治向維護金融安全轉變
金融審判除維護民商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外,還肩負著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使命。因此除“契約自由”、“公平效率”外,“金融安全”也是金融審判的重要價值取向。尤其是近年來國家明確將金融安全放在首位,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大力推進金融業審慎合規經營。在此背景下,金融機構作為專業商事主體,在司法審判中往往被認定更加嚴格的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金融機構將不得不全面提升其內控合規機制,以“動真格”的態度,防范自身合規及法律風險。
貳
金融合規面臨的困境與挑戰
(一)靈活簡化的普惠金融服務與嚴格合規義務之間的矛盾困境
為著力解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政策監管層面不斷出臺文件,鼓勵和要求金融機構提高金融效率,精簡辦理流程,開拓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而深圳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頭部城市,深圳的大量金融機構已經逐步實現從實體到網絡、從線下到線上的轉變,審查流程在線化、簡易化、電子化成為趨勢和常態。但與此同時,新的法律規則在金融機構審查注意義務、善意標準甚至流程環節等各個方面又提出了更加嚴格、細致的要求,這就難免與前述“簡化、靈活、普惠”的引導產生一定程度的沖突,使很多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無所適從。
(二)嚴格細致的法律規則與金融合規體系標準及從業人員現狀之間的矛盾困境
以往金融合規所采用的體系標準及制度機制已經越發不能適應嚴格化和精細化的規則要求,尤其是在規定動作的拆解、細分及類型化方面明顯不足。此外,合規需要人的踐行,尤其是適當性義務、審查義務、注意義務等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通常依賴一線業務人員去完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金融從業人員超過800萬,而深圳的金融從業人員更是多年居全國首位。一方面,在數量如此龐大的從業人員中,不乏法律合規意識淡薄者,尤其是在“業績第一”的短視主義影響下,不少從業者將合規拋之腦后。另一方面,在法律規則更加嚴格、更加復雜的情形下,很多一線人員往往難以準確理解。而由于業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通常屬于職務行為,一旦發生合規和操作風險,將由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三)誠信機制及信息互聯互通不足與金融機構嚴格法定義務之間的矛盾困境
近年來,我國大力構建誠信機制,并且取得顯著成效,但在信息系統的完善,尤其是金融機構與其他相關機構、部門之間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客觀上造成金融機構在履行審查、注意等義務的過程中缺乏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防范化解大量被訴案件的經驗不足、模式單一、機制滯后成為金融機構面臨的重大挑戰
對金融機構監管處罰與民事責任加強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使得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等金融機構業務相對方的權利意識覺醒,由此引發的投訴、訴訟案件增多。此類案件完全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機構主訴案件,往往具有爭議大、群體性、影響面廣等特征,一旦敗訴,將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聲譽,并可能導致一系列連鎖反應。與此同時,實踐中借此對金融機構提起的惡意訴訟也開始增多,成為金融機構不得不面對的重大法律風險。
叁
完善金融合規的建議
(一)重新審視并建立完善系統化、精細化、標準化的合規指引及操作規范
一方面,金融機構有必要以新的法律和監管規則為藍本,重新審視和系統梳理既有的內部合規要求與新規則之間的不匹配之處,按照系統化、精細化、標準化的原則完善合規指引、操作規范及相關文本,完成各個“規定動作”;另一方面也要輔之以具有可操作性的“自選動作”。例如,金融機構應當結合監管細則和司法認定,在產品評級、投資者評測、告知說明、適當性匹配等方面,進一步拆解、分類和細化適當性義務履行的規范、標準、動作和證據要求,特別是在目前普遍開展線上銷售的情況下,形成系統性、標準化、無瑕疵和可回溯的操作方案,確保一線業務人員有據可循、動作到位、證據留痕,從而切實降低合規與操作風險。
(二)系統構建和全面營造主動化、能動化、生動化的合規體系、合規機制與合規文化
在新形勢下,真正形成全人員合規、全部門合規、全流程合規、全場景合規的覆蓋式合規機制。加強法律合規培訓和責任風險警示的常態化、生動化,根據新規的變化,制作一線業務人員“聽得懂、愿意聽”的合規及操作培訓課程,培育從上到下的濃郁合規氛圍與合規文化。構建和完善更具操作性的合規激勵機制,增加合規的績效考核權重,克服業績短視主義,形成合規“一票否決”制度和全面的監控、預警長效機制,實現從形式合規到實質合規的思想轉變,從行為主義到結果主義的標準轉換。
(三)搭建、整合與擴展內外部資源,推動實現科技賦能與信息聯動
深圳作為科技創新城市,在金融科技平臺搭建與技術創新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新的監管和法律規則下,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整合和擴展內外部資源,加強合規科技研發及創新應用,以云計算、人工智能新技術為依托,提高合規的準確度和精細化,建立完善標準化、可回溯、強約束、強效力的交易操作系統及相對應的合規監控系統,在電子協議、電子簽名、交易審查及證據留痕等方面為合規操作及動作“可視度”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提高合規管理自動化和智能化程度,以科技力量賦能合規及內控管理水平的提升。
此外,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圳正在有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通過實施一批金融科技創新應用項目,探索更具穿透性、專業性的新型創新監管模式,促進金融合規提質增效;同時,深圳也正大力加強大數據信用體系建設和互聯互通機制,鼓勵經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第三方征信服務機構利用科技手段推出標準化信用報告,為金融企業提供統一、可靠的信用查詢方式,促進合規便利性,降低合規成本。
(四)防范合規風險向訴訟風險轉化,形成專業化的早期風險介入與化解機制
由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廣泛性和群體性特征,致使單一合規風險如不能妥善處理,可能演變為規模性訴訟風險的爆發。因此,早期風險的提前介入和化解尤為重要。對于可能引發重大合規和訴訟風險的重點產品和業務應全面清理,在風險初期及早引入專業機構和人員,將風險化解在最前端。2021年3月25日,作為創新型法律服務“深圳樣本”的“商事糾紛中立評估基地”正式揭牌。中立評估機制可通過無利害關系第三方,就案件可能的處理結果進行評估預測,幫助當事人理性解決爭議,促進糾紛早期化解。與此同時,金融機構也需完善自身風險響應和化解體系,尤其在監管問詢對接、社會輿論響應、證據留痕保存、外部律師選聘、訴訟環節管理、和解調解決策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及權責劃分,從而建立更加高效、專業、系統和常態化的風險處置應對機制。
作者
李茁英
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藍海大灣區法律服務研究院副院長
趙宇
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