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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中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查明

來源:藍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21.11.30 人氣:371 

引言

在目前的跨國商業貿易往來中,訂立商業合同的雙方往往會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而合同簽訂時,簽約方通常只注意到需要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而忽視對合同內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再作專門的約定。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2號)第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適用的法律,應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僅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奔词闺p方有在域外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合意,也很可能因為域外法律對仲裁協議的判定無效,而導致合同訂立方設計仲裁條款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在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判斷仲裁協議條款效力的域外法查明也成為了決定案件能否適用仲裁,能否在簽約雙方約定的仲裁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關鍵。


案例簡述

(2019)豫01民特18號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1],康輝公司和捷星公司的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為:“本合同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解釋。任何合同相關的疑問和爭議,應由JPA(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和HCAT(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英文縮寫)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協商。然而,在JPA和HCAT之間可能出現與本合同有關或關聯,或違反的糾紛、爭論和/或差異,雙方不能不經過不適當的拖延而達成一致,應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程序的規定,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進行仲裁。判定結果應當是最終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仲裁的語言應是越南語?!北景钢?,雙方僅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適用的法律,未對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作出約定。申請人康輝公司提出,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第十條“仲裁協議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定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后當事人又無補充協定的;…”之規定,康輝公司和捷星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約定仲裁委員會,而后雙方又無補充協定,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2號)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十六條之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彪m然雙方沒有協議選擇確認該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但是約定了仲裁地在越南,因此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仲裁地法即越南法律。確定了對仲裁協議的判定應當適用越南法律之后,法院對越南法律中仲裁協議效力的相關條文進行了查明。


法院裁決

法院在進行查明后了解到的具體內容與申請人的主張并不一致,康輝公司引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條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已被新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取代,業已失效??递x公司引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條例》(2003年2月25日PL-UBTVQH11/2003/02號)第十條實際應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條例》(03/2003/PL-UBTVQH11)第十條。越南于2010年6月17日頒布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10),其中第81條第一款規定“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81條第二款規定“自《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10)正式生效后《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條例》(03/2003/PL-UBTVQH11)自動失效”。此案項下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7月17日,應當適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10)審查此案項下仲裁條款效力。


此案應當適用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10)中的實際上取消了原2003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條例》中關于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規定,并且承認了臨時仲裁的合法性,僅僅要求仲裁協議簽約各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即合法有效。此案項下康輝公司和捷星公司在合同中達成仲裁條款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商業仲裁法》(2010)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駁回了申請人康輝公司的申請,未對仲裁協議作出無效判決。


藍海述評

由此案法院最終的查明結果與當事人申請時所提出的主張之間的差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需要適用域外法進行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時,合同一方可能會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而僅僅向法院有傾向性地提交不盡完整的域外法查明情況。此時法院是否能對域外法律作出全面準確的查找和釋明將直接影響最終裁定的結果,只有正確地適用域外法律,才能保證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結果是公正的,從而保障涉外合同的雙方能夠按照合同訂立時的意愿順利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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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豫01民特18號 河南康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捷星太平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民事裁定書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a74040dfddc4a7ba864aae000ac87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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