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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浪潮下,互聯網企業如何做好馬來西亞反壟斷合規?

來源:藍海法律查明部  日期:2021.08.11 人氣:302 

數字經濟時代,全球互聯網企業高速發展,大型平臺為維護自身市場份額,或通過兼并收購手段擴大商業版圖,或獨家壟斷知識產權構建競爭壁壘,這種可能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的經營策略,引起了各國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僅在今年7月和8月,全球各地監管部門對互聯網巨頭就采取了多項反壟斷行動:


-7月13日,法國反壟斷部門對谷歌法國罰款5億歐元(約合38.03億人民幣),原因是該公司未能遵循指令與出版商協商達成在其平臺上使用新聞內容的公平協議。


-7月24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告,因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的交易“應報未報”對騰訊處以5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采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


-8月4日,谷歌在美國馬薩諸塞州一起反壟斷訴訟中被指控與Facebook達成互惠交易,使Facebook在決定廣告位置的虛擬拍賣占據優勢,該交易排擠了其他廣告主,并限制了網絡內容發布商的收入。


可以預見,未來互聯網企業仍會面臨來自各地反壟斷執法部門的嚴厲監管。


東南亞市場作為近幾年中國企業出海的熱土,國內互聯網巨頭在東南亞游戲、社交、音視頻、電商、金融科技等方面均有布局,國內企業出海前,必須做好前期法律調研,特別是競爭法領域的合規,以避免受到當地監管部門的懲罰。


馬來西亞作為東南亞六國在線服務消費者增長率居于前列的國家,成為國內眾多企業的投資目標國,為實現投資合規,本文將從反壟斷執法機構、壟斷協議的認定與排除、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監管、對壟斷行為的處罰等四個方面對馬來西亞現行反壟斷法律規定作簡要梳理,以期為國內互聯網企業投資馬來西亞提供些參考。


1. 反壟斷執法機構


馬來西亞的競爭法相關管理機構是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MyCC),2010年頒布的《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賦予該委員會以廣泛的調查和執行權力。[1]競爭委員會不僅能就競爭事務向司法部部長或任何公共或監管機構提供咨詢意見,還負責向公眾普及競爭法的相關知識。


2. 壟斷協議的認定與排除


2010年《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適用于馬來西亞境內的任何商業活動(任何本地或外國實體的商業活動),以及在馬來西亞境外對馬來西亞市場的競爭產生影響的活動。[2]


該法第1章禁止事項中規定:嚴禁企業之間簽訂任何橫向或縱向協議,只要該協議的目的或效果是顯著排除、妨害相關市場的產品或服務的競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該法具體明確了某些特定的橫向協議類型(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生產或供應、操縱投標)是反競爭的。如果其他協議具有顯著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則也可能違反該法。但在以下例外情況,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將不會認定協議具有重大影響:

協議各方是同一相關市場中的競爭者,且合并市場份額為20%或更少;

協議各方不是競爭對手,而且所有各方在任何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都低于25%。


作為反競爭協議的一方,企業有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和相關的經濟處罰。但是,在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形下,各方都可以避免承擔責任:

該協議具有重大的技術、效率或社會效益,如果沒有該協議就無法產生相應的效益;

協議的不利影響小于所能產生的效益;

該協議沒有完全消除競爭。


上述三項條件也是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所確定的壟斷協議的豁免申請的標準。


2019年4月,《MyCC知識產權和競爭法指南》(MyCC IP Guidelines)公布,為競爭委員會根據該法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競爭問題提供指導。它明確了知識產權所有者和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可被視為縱向協議,并承認這種安排也可能對橫向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因此,2010年《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第一章的禁止條款、例外或辯護和豁免條款也都適用于知識產權協議。


3.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監管


2010年《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另一監管重點是企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該法第10(2)條中規定,企業的市場份額不能決定該企業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占據支配地位。如果一個企業在商品或服務市場擁有調整價格、影響生產或交易條件的重大權力,并且這種權力沒有受到來自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有效制約,那么這個企業就會被認定為市場上處于支配地位。


對于擁有市場支配的地位的企業,實施下列行為將可能違反2010年《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

對任何供應商或客戶施加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限制或控制生產、市場渠道或市場準入、技術發展或投資;

抵制交易;

歧視性定價;

搭售;

掠奪性定價;

購買競爭者所需的稀缺資源或中間產品。


4. 對壟斷行為的處罰


在馬來西亞,違反競爭法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2010年《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法案》授權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對違反禁令的行為進行經濟處罰,處罰金額最高可達企業在違反行為發生期間全球營業額的10%。


但是對于主動向競爭委員會報告其參與反競爭的協議并配合調查的企業,即便最后被認定為違反了競爭法,也可以獲得寬恕并減輕處罰,最高可以減免適用罰款的100%。除主動報告和配合調查外,企業也可以通過向競爭委員會提出停止侵權行為的自愿承諾,來獲得寬恕和處罰的減免。企業可就競爭委員會的決定向反壟斷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法庭的決定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


—注釋—

[1] GlobalComplianceNews,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Laws in Malaysia https://www.globalcompliancenews.com/antitrust-and-competition-laws-in-malaysia/

[2] PraticalLaw Doing Business In Malaysia 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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